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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爱凌”商标被注册引热议

发布时间:2022-02-11 11:50:00  |   来源:新京报、云南网  |   点击:3647
  爱动体育讯 2月8日,中国选手谷爱凌在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中夺得冠军,受到广大网友称赞与喜爱。但与此同时,有细心的网友发现,“谷爱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注册了商标,引发网友热议。

  谷爱凌如今是冰雪体育的“顶流”,也是当下中国最火爆的体育明星,她已成为全民偶像,知名度一路攀升,商业价值也与日俱增。显然,如果商家拥有“谷爱凌”商标,不管是自主经营还是授权、转让商标,都可藉此获得不菲的商业利益。但是,如果商家是恶意抢注“谷爱凌”商标,则涉嫌侵犯了谷爱凌的合法权益。


谷爱凌。图源:新华社


  谷爱凌于2019年6月6日通过微博宣布代表中国参加北京冬奥会,在四天后,其姓名就被陆续抢注多项商标,申请人投机心理较为明显,就是在押注谷爱凌的潜在商业价值。而且,申请人所注册的商标,其分类范围与冰雪项目无关,其针对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就保护谁的商标。这一机制原本是为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自主维护品牌,提升社会美誉度,进而擦亮金字招牌。但是,当下一些人却打起了歪主意,企图将奥运健儿的姓名占为己有。

  此前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的姓名就没有逃过被抢注的命运。这些遭抢注的商标几乎不会被投入到生产、销售环节,而是“待价而沽”甚至“反客为主”,被抢注的当事人如果要使用自己的名字、网名,反而可能遭遇侵权指控,逼着当事人高价回购自己的商标,形同敲诈。

  去年8月,中国奥委会曾强调,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以其他手段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况且,这种抢注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有违民事行为诚信的“黄金原则”,霸占公共资源、强蹭他人的影响力,本身就是在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近年来,商标抢注问题得到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治理措施一再升级。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文件强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诚信经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商标注册秩序。

  去年东京奥运会之后,针对奥运健儿姓名被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事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全部被依法驳回,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将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

  今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又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从国家治理层面来说,需要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法治治理:处理不能止于消极地驳回商标申请,要对相关主体、商标代理机构实施惩戒,杜绝“不抢白不抢”的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要全面激活《商标法》中“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予撤销”的规定,向“既成事实”亮剑,让抢注者的如意算盘落空,坚决不允许“生米”煮成“熟饭”。

  从个体维权的角度来说,被侵权的主体可以依据《商标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已被注册的商标无效,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夺回属于自己的商标。

  要看到,当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日益完善,哪怕是像“乔丹”那样被占用了20多年的商标,照样在最高法讨回了公道。

  此外,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家体育职能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更多帮助,包括主动检索商标注册情况、提供诉讼帮助等等。

  奥运健儿用自己的实力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也让自己的名字成为了金灿灿的品牌。保护好奥运健儿的品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斩断伸向他们的商标抢注之手,是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捍卫奥林匹克精神的应有之义。

  (来源:新京报、云南网   编辑: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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