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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游泳或将纳入海南中考体育考试自选项目

发布时间:2020-09-22 09:27:56  |   来源:海南日报  |   点击:5127
  爱动体育讯 近日,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全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游泳池竣工验收、安全运营管理、游泳教育教学培训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海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把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列入专项督导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5年内有效,适用范围为全省实施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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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游泳池验收 分4个步骤进行

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校游泳池项目竣工验收指导办法》,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游泳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应采取检验检测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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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机构评审组成员一般由检验检测、建筑质量、游泳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完成后,建立中小学校游泳池项目竣工验收档案。游泳池验收档案和名录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发放中小学校游泳池检测合格证。

  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可永久取消运营资格

  在中小学校游泳池安全运营方面,《通知》要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游泳池运营单位安全主体教育,不定期对学校日常运营安全管理开展检查,主要通过现场察看、查阅记录、调查问询以及水质不定期突击检查等形式,检查游泳池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救生器材、人员配备、卫生要求以及紧急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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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检查存在的管理紊乱、记录不全面、实施不到位的游泳池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对连续两次运营管理评估和水质抽检不合格的游泳池,可对委托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永久取消参与本地区中小学校游泳运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向中小学校开放游泳教育教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合格游泳池目录内游泳池的运营情况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校内普及游泳教育不少于20个学时

  用于开展普及中小学游泳教育的校内外游泳池,必须同时具有《海南省游泳池检测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游泳教育培训工作。

  在游泳教育教学培训上,《海南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教学培训管理指导办法》明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地区中小学校自主开展游泳教育,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校内开展游泳教学工作。将游泳教育教学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创造条件力争将游泳纳入中考体育考试自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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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参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上岗资格方可参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培训工作。校外现场实践教学必须配齐游泳指导员、救生员和医护人员,游泳指导员(含教练员)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20,每个教学点的救生员不少于2名、医护人员不少于1名。

  选择校内普及中小学游泳教育方式的学校要按照总数不小于20个学时的标准对中小学生开展游泳教育(包括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并进行达标测试。考核内容包括:学生能够在没有辅助的情况下不间断游25米;安全游泳和防溺水知识(笔试)。考核结果须有学校、培训机构、学生或家长三方签名(盖章),考核合格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合格证书。中小学生参加游泳教育达标测试成绩记入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市县公办校50米泳池 全年开放200天以上奖20万

  《海南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指出,游泳池建设和维护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公办学校的游泳池建设和维护,学生游泳培训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小学生游泳达标培训工作。游泳教育资金不得用于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校开展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补助标准为:全池(50米)160万元/个、半池(25米)100万元/个,奖补个数不超过每个市县所辖乡镇个数的1.5倍;市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游泳池,全年开放使用200天以上的,按照每年全池20万元/个、半池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市县开展学生游泳培训达标测试工作,按照每年达标小学生数量以及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王俊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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