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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体育102万元索赔案一审败诉!中超节目转播侵权案涉及海南的公司有这些

发布时间:2020-07-18 18:20:22  |   来源:琼山区人民法院  |   点击:8611

  爱动体育讯 近日,琼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宣判了一起关于“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涉案2019年中超联赛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四被告:联通海南公司、联通海口公司、海南视听公司、北京爱上公司未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包括102万元索赔的全部诉讼请求。

 

  

  到底是怎样一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2020年1月,原告苏宁体育公司向琼山法院起诉,认为其经体奥公司授权、获得的2019年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由四被告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IPTV平台向观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11轮,上海上港VS北京国安队”比赛的点播服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有序的市场经济和良性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海南联通IPTV平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2万元。


  四被告辩称,涉案的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的独创性未达到作品的高度,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并非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四被告获得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授权,在IPTV平台播放系合法经营,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经过一审,琼山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苏宁体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将会提起上诉。

 


  为什么原告会败诉?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涉案的视频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即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四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琼山法院鉴定,涉案的中超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的画面独创性较低,不符合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因此涉案的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故被诉行为必然不会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播权的侵犯。


  四被告共建合作的IPTV平台是属于中央电视台的自建平台,获得了授权许可,本案无法仅凭被诉的点播行为表现行式这一因素便认定被告的行为主观上有恶意,故本案无法得出四被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


  所以,基于上述两点理由,原告因此败诉。


  近年来,观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已经成为大众的娱乐方式之一,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体育赛事节目直播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商业市场,相关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对个案判法不一。而体育赛事转播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和判决难点在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具体个案中,应当综合判断涉案体育赛事直播是否受到赛事本身的客观情形、赛事直播的实时性、对直播团队水准的要求、公用信号的制作标准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判断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高低,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来源:琼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蒋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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