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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31 17:16:21  |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   点击:3972

  爱动体育讯  日前,为了促进我省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原我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后的《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青奥运会、全运会等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和海南争光,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竞技体育在奥运会、青奥运会、全运会等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系统各级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通过预赛、资格赛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奖励10万元/人。
  二、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名次,除国家给予奖励外,我省再按照“海南省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附件1)。


  第四条 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青少年比赛获得奖励名次,按照海南省代表国家获国际青少年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五条 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奖励 。

  一、运动员通过预赛、资格赛获得全运会比赛资格奖励1万元/人。

  二、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按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3)执行。

  第六条 运动员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其奖金按取得相应名次奖励并按世界比赛、亚洲比赛、全国比赛第一名奖励标准的60%累计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多项奖励名次或创多项纪录,按所获名次或创纪录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第八条 2人以上(含2人)组成的单项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第九条 集体(团体)项目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团体、个人全能的名次,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第十一条 运动员身份兼助理教练的,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二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主教练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总教练按该项最高1名主教练奖励标准同奖。


  第十三条 主教练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主教练与运动员同奖;并累计给予奖励(2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第十四条 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副教练(含专职体能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7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5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十五条 总教练任满3年(含)以上的,享受奖励标准的100%;满2年(含)不足3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50%,满1年(含)不足2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25%,满半年(含)不足1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15%,不足半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10%。其它现任教练员培训获奖运动员满2年(含)以上的,享受奖励标准的100%,满1年(含)不足两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70%,满半年(含)不足1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50%,不足半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30%。


  第十六条 省级训练单位前一任主教练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全运会决赛资格、各类比赛奖励名次或创纪录,培训获奖运动员满两年(含)以上的,享受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满1年(含)不足2年的,享受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5%,满半年(含)不足1年的,享受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5%,不足半年的,享受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


  第十七条 所培训的运动员通过预赛、资格赛获得奥运会、全运会参赛资格,教练组按参赛项目运动员标准给予1份奖励,多人多项获得参赛资格的累计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教练员身份兼运动员的按教练员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市(县)训练单位(含中小学校、业余体校、体育工作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奥运会全运会决赛资格、各类比赛名次或创纪录时,给予输送单位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主教练输送成绩奖;培训时间满2年以上的,享受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满1年不足2年的,享受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5%;满半年不足1年的,享受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5%;不足半年的,享受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


  第二十条 各市(县)训练单位(含中小学校、业余体校、体育工作队)向省级训练单位直接输送优秀运动员的给予输送教练员奖励。输送集训运动员1000元/人、试训运动员1500元/人、正式运动员3000元/人。(集训满1年以上奖励1000元/人;由集训转试训、正式运动员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奥运会、全运会奖励经费,由训练单位于运动会结束后申报,经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第二十二条 其它各类年度重大比赛奖励经费,由获奖运动员、教练员所在训练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程序报省财政厅,列入下年度单位预算,经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输送奖的奖励由省级训练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列入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下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等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经报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及相关单位批准,视情况可扣减部分或者全部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国内外各类重大竞技体育比赛范围:
  一、国际比赛。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含世界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运动会、亚运会、青奥会、亚洲锦标赛(含亚洲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含世界青年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含世界少年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含亚洲青年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亚洲少年锦标赛(含亚洲少年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

  二、全国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
  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含中国业余高尔夫球巡回赛总决赛、全国沙滩排球巡回总决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业余高尔夫球希望赛总决赛、全国沙滩排球年度积分总排名)、全国青年锦标赛和冠军赛(含全国青少年高尔夫球锦标赛A组、全国青少年高尔夫球冠军赛A组)、全国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含全国青少年高尔夫球锦标赛B组、全国青少年高尔夫球冠军赛B组)。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内外比赛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是指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和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的纪录。


  第二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所在单位可按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不含输送教练)奖金总额的25%申报奖励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综合保障有功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所在单位可按程序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对在奥运会、全运会比赛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综合保障人员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1998〕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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