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省体育舞蹈考级活动的管理,推动该项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体育舞蹈基础动作在我省的推广,促进体育舞蹈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考级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舞蹈考级(以下简称“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体育舞蹈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员的体育舞蹈水平进行测评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体育舞蹈考级包括拉丁舞考级和标准舞考级两大项。
第四条 考级必须以推动全民健身、普及和规范体育舞蹈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在省体育主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海南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负责全省体育舞蹈考级活动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考级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省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考级机构的要求、布局和结构;
(三)实施和指导全省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六)协调有关部门对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七)论证申请开办考级活动单位的资格,并向协会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第三章 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 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考级活动资格的学校、团体、协会和培训机构。
第九条 申请开办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六)专门负责考级的工作人员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申请开办考级活动的团体和机构,应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收集和整理材料后,提交给少儿发展部进行审核。批准的,核发《海南省体育舞蹈考级机构资格证书》、授予《海南省体育舞蹈考级机构》牌匾;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体育舞蹈考级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收回《海南省体育舞蹈考级机构资格证书》、摘除《海南省体育舞蹈考级机构》牌匾。
第十三条 考官分为高级考官和助理考官两类。高级考官由少儿发展部提名推荐、协会(秘书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助理考官由各考级申办机构提出申请、少儿发展部审批、报秘书处备案,每个考级机构最多申请一名助理考官。高级考官和助理考官均由少儿发展部颁发相应的《海南省体育舞蹈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7、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舞蹈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检录、记录等),并按照核准的考级专业组织体育舞蹈考级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舞蹈考级机构在组织体育舞蹈考级前,应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考级委员会所批准的考级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八条 体育舞蹈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体育舞蹈考级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九条 考场内设高级考官、助理考官和监考员各一名,高级考官负责对考级人员进行考核、评分和点评;助理考官有权对考级人员进行现场点评,但不参与评分;监考员负责对高级考官和执行考官的考级行为进行监督,不参与评分。
第二十条 高级考官和助理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体育舞蹈考级标准对考生的体育舞蹈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监考员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考生通过所报级别考试的,由体育舞蹈考级机构向考生颁发相应级别的《海南省体育舞蹈考级证书》。体育舞蹈考级机构应当在每次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考级结果报秘书处备案,并领取《海南省体育舞蹈考级证书》,秘书处应在相应网站对通过考级考试的学员名单予以公布。
第五章 收 费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考级活动的收费标准由秘书处统一制定(详见考级方案),各考级机构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将按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章 处 罚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阻挠、抗拒秘书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体育舞蹈考级的机构,视为接受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负责解释。